今天的这件事有必要记录下,我确实非常困惑。
下午拟完《庄子》日译的合同发给作者看后,她问了我一个问题,由于合同里提到译者交稿后我们需在一年内出版,如没有出版需要在一个月前向译者说明,根据这条条款,她问道,那如果一年内没有出版,翻译的稿酬怎么支付呢?就“说明”完了,实际的行动呢?
我愣了,工作八年了,这是第一次有译者向我提出这个问题,我一直将它作为通用条款,是个背景板一样的存在,从来没思考过如果我们没有按时出版,译者的翻译费不是也要延期支付了吗?条款后倒是写了,如果确定不能出版,将支付30%的退稿费。
从译者的角度来看,这个退稿费显然很不公平,我已经完成了我的工作,为什么因为你们的原因不能出版,就不能拿到我的所有报酬呢?但是站在出版社的角度,我已经付出了很大一部分成本:预支的版权费,如果再按照100%的退稿费来支出,是一笔巨大的亏损。这里又有一个有意思的点:即便不能出版,先支付出去的版权费却是毫不含糊不打折扣的支出的,而且还是“预支”。但对于译者,却是需要在完成其工作后,巴巴等着后面和他无关的项目进程全部结束后才能拿到本该属于他的钱。而且稍有风险,则这笔钱将大打折扣,缩水成可怜的30%。这其中谁是最弱势的一目了然。我甚至觉得,出版社还有种“柿子挑软的捏”的嫌疑。
外方出版社不能得罪,在版权贸易上,显然是卖方市场,中方出版社更弱势,于是便他们说什么便是什么,即使项目完成不了外方也无损失。而对内,对于个体户的译者,则是有种组织上的傲慢,使本来就是其中最弱势的一方承担了最大的风险。
但是话说回来,回到译者对我提出的问题,在他问我的这个条款的前面,也有一条,约定了译者的交稿时间。至于无法如期交稿呢?那便拖着吧。出版社也没任何惩罚的手段。从这个角度来说,我无法惩罚你违约,你也无法惩罚我违约,我们彼此都靠良心来支撑着这件事的进程。
这就显得很奇妙了,所谓的合同,更像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从我工作到现在做的翻译稿,能如期交稿的作者真是凤毛麟角,能怎么办呢?催吧,拖着拖着不翻译了,或者到了临交稿告诉你只翻了个序言的也大有人在。碰到拖过一个版权期的,只能由出版社咽下苦果,白白损失一笔支出。
但这样是不是就公平了呢?显然不是啊。如果作者A如期交稿,而我未能如期出版,拖了半年,他本应拿到手的报酬就晚了半年,而B作者延期交稿,我如期出版,他顺利拿到了稿酬。这对作者A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对作者B,我只能说,由于他先违约,虽然我不能对他进行任何惩罚,但我获得了道德优势,万一我没有如期出版,他也失去了责问我的权利,而对于作者A,则我显然对他怀有道德上的亏欠。
写到这里,发现事情变得越发玄妙了,我们签署合同,是在现代社会进行一项以法律文书为基石的契约,但出版好像更像是前现代社会靠人情和良心来维系的一项工作。这些合同条款,作为译作者,你把它当真了,它处处都在张牙舞爪压迫你,但如果你不当一回事,则出版社也只能虚张声势恐吓你一下,拿你毫无办法。只除了在稿酬上彰显他大爷的傲慢外。
记录一下。
顺便再记一下我对译者的回复,我实话实说了合同只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如果没有如期出版,还是要等到出版后才能结稿酬的,同时也说了如果没有如期交稿,我们也只能进行督促,也没有任何办法。译者后面没有再理我了……